北京女医生惨遭患者家属割喉致死家属治不
我真的是很难用正常人的思维来评论这件事了!
12月24日上午6点,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杨文正在诊疗中,惨遭患者家属割喉。
年的圣诞,没有奇迹降临。杨医生后经抢救无效逝世。
凶手手段残暴残忍,恶意极深。
一位参与抢救的医生说:“医院的急诊科门口停着7辆警车,抢救室现场有大量血迹,杨文医生躺在抢救床上,满身是血,颈部有多处刀伤。其中一刀砍断了右侧颈全部肌肉,砍断了食管、气管、颈内静脉、颈总动脉,和通往身体的神经,连颈椎骨都断了。”
杨文医生的前同事,一腔悲愤,复述了事件的前因后果。就在事发前不久,杨文医生曾发过一条朋友圈。
那是一个通宵抢救后的清晨,刚刚经历了一轮生离死别,心情低落的她无法抚平内心的暗涌,于是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颐和园。
颐和园十七孔桥金光穿洞,可是杨文生命里的那束光,却永远熄灭了。
凶手的家属(母亲)是一位95岁高龄女性,送医前就因为脑梗塞后遗症长期卧床,生活质量低下,4医院时呕吐、纳差、意识不清,病人家属拒绝一切检查,只要求输液。
输液后病情没有好转,家属认定是杨文医生“输液输坏了”,医生们说服家属让病人接受检查,结果查出全身多系统的感染和损伤。
然而家属不接受任何建议,于是就发生了开头那一幕……
杨文医生遇害后,患者家属却没有表现出丝毫的愧疚。“他们没有任何道歉的话。”央视记者采访到的一位知情医生这样表示。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宣传司新闻网络处副处长成义明确表示,这不是医患纠纷问题,而是一起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昨天晚上,央视新闻发微博称,犯罪嫌疑人孙文斌,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因为这起惨剧,让很多学医学子心寒。微博上点赞最高的只有三个字:请死刑!据京检在线消息,12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经依法审查,对在北医院急诊科抢救室内行凶的犯罪嫌疑人孙文斌,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在中国,许多人对现代医学的认知,还停留在电视剧层面。深夜急诊,病人命悬一线。疑难杂症,比预期还要危险。
全院专家会诊,一个被捧为神灵般的英雄医生挺身而出,决定放手一搏。经过十几个小时的手术后,终于刀落病除,患者转危为安。
而诸如“心脏停跳六小时,医生按压三万次终于起死回生”、“四十多岁高龄肺移植产妇成功分娩”等等令人惊叹妙手回春的新闻,无一不在暗中推波助澜,改变了人们对于生老病死自然规律的敬畏,盲目以为在现代医学面前,一切皆有可能。
这种认知的恐怖之处就在于:把医生塑造成了神,好像只要想救、只要敢救,病人就一定能够救活。
万一不幸的现实降临,患者家属就会笃定:我的亲人死了,是你没有尽力,你要承担一切后果,为此付出代价也是理所当然。
这是杨文医生悲剧的根源,也是中国医患矛盾屡见不鲜的背后逻辑。
年,哈医大一院的王浩医生血染办公室时,是这样;
年,浙医院的王云杰医生被刺身亡时,是这样;年,医院的李宝华医生被杀时,是这样;年,医院42岁的女医生冯丽莉倒在屠刀之下时,是这样;还有曾无数次上演的,医生被病患家属殴打,被逼下跪时,都是这样。每位医学院的学生,都曾在入学之时举起右拳,怀着神圣与崇敬宣读下面这段医学生誓词。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当我步入神圣医学学府的时刻,谨庄严宣誓:我志愿献身医学,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医德,尊师守纪,刻苦钻研,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全面发展。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护医术的圣洁和荣誉,救死扶伤,不辞艰辛,执着追求,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可是现实呢?多少医生怀着一腔热血踏上行医之路,最后却命丧于自己的信仰之下?医院急诊科主任毛恩强有句话说得特别好:“医患之间本应没有矛盾,医患是同盟,我们共同的敌人应当是疾病。”我有一位学医的同学,曾经跟我开玩笑说:学医本就是逆天而行,死在路上很正常。一百年前,鲁迅说:学医救不了中国人。一百年后,言犹在耳,字字惊心。对暴力伤医“零容忍”,还白衣天使应有尊严医生被伤害,并非孤例,一起又一起的悲剧告诉世人,必须采取更有效的措施维护医务人员的执业安全。原因再简单不过:守护医生的生命权就是守护患者的生命权,守护一方安宁的诊疗台就是守护患者的健康权。著名肝胆外科专家吴孟超说:“我是一个医生,我想背着每一个病人过河。”“背着病人过河”,正是广大医生共同守望的价值坐标,医生应该受到尊重,而不是被侮辱,更不能缺乏安全保障。怎样才能为医务人员营造安全稳定的执业环境?如何才能确保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在28日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获得表决通过,将从年6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内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从年12月以来,这部法律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经历了4次审议,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最终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医疗卫生健康领域里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进行了规范。该法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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