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急诊和感染性疾病科建筑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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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急诊和感染性疾病科建筑布局要求---连载二《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5.2门诊部用房

5.2.1医院交通入口处,与急诊和医技用房邻近,并应处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

5.2.2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部分应设置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房、候诊、采血、检验、输液、注射、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2各科应设置诊查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3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置换药室、处置室、清创室、X线检查室和功能检查室、值班更衣室、杂物贮藏室、卫生间等。

5.2.3候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候诊。

2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应不小于2.40m,两侧候诊,走道净宽应不小于3.00m。

3可采用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

5.2.4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应不小于3.00m,(进深净尺寸应不小于3.90m,)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2.00m2。

2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应不小于2.50m,(进深净尺寸应不小于3.00m,)使用面积应不小于8.00m2。

5.2.5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查室及专用卫生间,宜采用不多于2个诊室合用一个妇科检查室的组合方式。

3产科和计划生育应增设休息室及专用卫生间。

4妇科可增设手术室、休息室;产科可增设人流手术室、咨询室。

5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5.2.6儿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应增设预检、候诊、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查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3可单独设置挂号、药房、注射、检验和输液等用房。

4候诊处面积每患儿应不小于1.50m2。

5.2.7耳鼻喉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增设内镜检查(包括食道镜等)、治疗的用房。

2可设置手术、测听、前庭功能、内镜检查(包括气管镜、食道镜等)等用房。

5.2.8眼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增设初检(视力、眼压、屈光)、诊查、治疗、检查、暗室等用房。

2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

3宜设置专用手术室。

5.2.9口腔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增设x线检查、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

2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1.20m。

3镶复室宜考虑有良好的通风。

4可设资料室。

5.2.10门诊手术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手术用房可与手术部合并设置。

2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更衣室、术后休息室和污物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宜不小于3.60m×4.80m(17.28m2)。

5.2.11门诊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卫生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患者比例一般为1:1。

2男厕每人应设大便器不应少于1个,小便器不应少于2个。

3女厕每人应设大便器不应少于3个。

4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要求设置。

5.2.12预防保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宣教、档案、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免疫接种、更衣、办公等用房。

2可增设心理咨询用房。

5.3急诊部用房

5.3.1急诊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便于急救车、担架车、轮椅车的停放。

2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置。

3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

4如设置直升机停机坪,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

5.3.2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察、污洗、杂物贮藏、值班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2急救部分应设抢救、抢救监护等用房。

3急诊部分应设诊查、治疗、清创、换药等用房。

4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验、X线检查、功能检查、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

5输液室应由治疗间和输液间组成。

5.3.3当门厅兼用于分诊功能时,其面积应不小于24.00m2。

5.3.4抢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面积应不小于每床30.00m2,门的净宽应不小于1.40m。

2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3.5抢救监护室内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应不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的应不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

5.3.6观察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应不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者应不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

2可设置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单元,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入口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

3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4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5.4.1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一区,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5.4.2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房、检验、诊查、隔离观察、治疗、医护人员更衣、缓冲、专用卫生间等功能用房。

5.4.3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图文编辑:那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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